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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将遴选50个省级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

发表时间:2022-02-28 12:46

近日,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开展省级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遴选建设20个带动就业促进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效果明显的省级非遗工坊示范点,20个非遗项目存续良好、保护利用合理、传统文化内涵丰富的省级非遗村镇示范点,10个非遗业态集聚度高、符合文旅融合发展方向、拉动文旅消费规模较大的省级非遗街区示范点,不断提升湖南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


《通知》明确,申报省级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的,必须被评定为市州级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省级非遗工坊示范点需提供家门口就业岗位不少于30个,或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不少于10个。省级非遗村镇示范点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总量不低于村庄或乡镇集聚区建筑总量的30%;设立非遗工坊或非遗保护传承阵地至少1个;拥有非遗项目不少于2项,或拥有省级以上非遗项目至少1项,且保护传承良好,仍在延续;年度非遗集中展示活动不少于5场次(疫情期间除外)。省级非遗街区示范点营业商户中以非遗为主营的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占比不低于50%。


《通知》介绍,设立非遗工坊的非遗传承个体或企业、合作社,非遗村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非遗街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申报,经所在市州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每个市州可推荐非遗工坊2个、非遗村镇2个、非遗街区1个参与省级示范点评定。推荐申报工作截至8月31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组织集中审核,采取合规性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形成审核报告,由厅党组根据审核结果,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及不同工坊、村镇、街区类型,研究确定示范点名单向社会公布,统一授牌,并给予适当的经费奖励。


《通知》还提出,各市州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要参照省级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遴选标准,研究制定市州级示范点遴选标准,开展本地区示范点遴选评定,并积极指导持续推动相关示范点建设。市州级非遗工坊示范点带动家门口就业不少于20个或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不少于5人;市州级非遗村镇示范点拥有市州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不少于2项,设立非遗工坊或非遗保护传承阵地至少1个;市州级非遗街区示范点营业商户中以非遗为主营的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占比不低于30%。


通知全文——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省级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就业增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2022年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在全省开展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见人见物见生活”理念,聚焦省委省政府“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主动发挥非遗自身资源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位打造创新展示非遗与现代生活融合成果平台,高质量推进全省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建设,不断提升湖南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为传承弘扬湖湘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作出非遗贡献。


二、工作思路

按照“示范引领、分类实施,市州自建、全省推动,以点带面、多点布局,点线联动、全面带动”的总体思路,依托各市州现有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资源,2022年在全省范围内遴选建设20个带动就业促进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效果明显的省级非遗工坊示范点,20个非遗项目存续良好、保护利用合理、传统文化内涵丰富的省级非遗村镇示范点,10个非遗业态集聚度高、符合文旅融合发展方向、拉动文旅消费规模较大的省级非遗街区示范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推动湖南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建设高质量发展。


三、遴选标准

(一)省级非遗工坊示范点

非遗工坊是指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省级非遗工坊示范点从全省已设立的非遗工坊中产生,需具备下列条件:

1.登记认定真实。经省、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发文认定或会同人社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联合发文、登记确认的非遗工坊。在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设立的非遗工坊可优先。

2.吸纳就业广泛。围绕当地需求特点,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提供家门口就业岗位不少于30个,或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不少于10个。具备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条件的非遗工坊可优先。

3.工坊带头人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社会责任感强,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影响。被评为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或认定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投入建设的非遗工坊可优先。

4.品牌竞争力较强。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和方式,属当地知名特色品牌,工坊产品品质和设计水平较高,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


(二)省级非遗村镇示范点

省级非遗村镇示范点主要从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传统村落、美丽休闲乡村、乡村旅游重点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等特色村镇中产生,需具备下列条件:

1.传统建筑风貌完整。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总量不低于村庄或乡镇集聚区建筑总量的30%,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2.选址和格局具备地方特色。示范村镇选址要具有地方特色和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活动密切相关,反应特定历史文化背景。村镇格局鲜明体现了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或代表性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村镇整体格局保存良好。

3.非遗资源集中、存续良好。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地域特色鲜明,拥有非遗项目不少于2项,或拥有省级以上非遗项目至少1项,且保护传承良好,仍在延续。

4.资源发掘利用合理。对非遗资源发掘利用较好,设立非遗工坊或非遗保护传承阵地至少1个。

5.宣传展示常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非遗宣传展示活动,年度非遗集中展示活动不少于5场次(疫情期间除外)。


(三)省级非遗街区示范点

省级非遗街区示范点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艺术街区、非遗集市、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等非遗特色集聚区中产生,需具备下列条件:

1.四至范围明确。街区、非遗集市、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的占地面积,及文体商旅综合体的商业面积应有明确的四至范围。

2.业态集聚度高。非遗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文旅消费人次及消费规模较大。围绕消费年轻化、体验场景化、传播多元化,打造了非遗沉浸式体验空间。营业商户中以非遗为主营的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占比不低于50%。

3.公共服务完善。社会治安、照明、卫生、交通、移动通信情况良好,有满足消费者出行基本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

4.品牌知名度较高。区域内文旅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

5.市场秩序规范良好。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消费者消费维权便利。近3年(营业不足3年的自营业之日起)区域范围内非遗企业、项目和设施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没有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

6.政策环境良好。所在市州、县市区重视发展非遗业态经济,合理规划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营商环境良好,引导市场主体创新非遗消费业态;对申报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制定实施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


四、市州自建

各市州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要参照省级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遴选标准,研究制定市州级示范点遴选标准,开展本地区示范点遴选评定,并积极指导持续推动相关示范点建设。市州级示范点遴选标准可略低于省级示范点遴选标准,其中市州级非遗工坊示范点带动家门口就业不少于20个或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不少于5人;市州级非遗村镇示范点拥有市州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不少于2项,设立非遗工坊或非遗保护传承阵地至少1个;市州级非遗街区示范点营业商户中以非遗为主营的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占比不低于30%。


五、组织实施

(一)部署任务(4月)。省文化和旅游厅召开全省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建设推进会议,专题部署示范点建设任务,指导推动市州自建。

(二)推荐申报(8月)。各市州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在推进自建基础上组织开展省级示范点申报推荐。申报省级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的,必须被评定为市州级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设立非遗工坊的非遗传承个体或企业、合作社,非遗村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非遗街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作为申报主体,填报《省级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申报表》,准备图片、视频资料等,经所在市州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每个市州可推荐非遗工坊2个、非遗村镇2个、非遗街区1个参与省级示范点评定。

(三)组织评审(9月)。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集中审核。主要采取合规性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形成审核报告,厅党组根据审核结果,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及不同工坊、村镇、街区类型,研究确定示范点名单。

(四)发布结果(10月)。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社会公布省级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名单。

(五)表彰奖励(11月)。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表彰通报,统一为认定的省级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授牌,并给予适当的经费奖励。


六、有关事项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统筹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建设的组织开展,加强对示范点的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指导和支持示范点特色化、差异化、品牌化发展。

(二)各市州文化旅游行政部门统筹推动本地区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建设工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示范点建设标准;要对照遴选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好本地区省级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的推荐、申报、初审。

(三)示范点要突出非遗特色,不得推荐带动就业增收效果不好的非遗工坊,保护利用一般、存续状况不好的传统村镇,文化内涵不足的美食街、购物街、传统商业综合体等作为申报对象;要结合实际,立足现有政策资金,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示范点予以指导和支持。

(四)申报主体是非遗工坊、非遗村镇、非遗街区示范点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示范点建设的统筹规划,推动示范点提质升级增效,不断提升示范点的带动引领作用,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发展,拉动文化旅游消费。


请各市州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认真组织推荐申报工作,将纸质推荐材料于2022年8月31日前寄送至指定地址。电子材料请用U盘或光盘存储,随纸质材料一并寄送。按照有关规定,材料寄送请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


特此通知。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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